粵珠市斗監(jiān)知保裁字〔2023〕2號
請求人:微可為(廈門)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:廈門市湖里區(qū)華盛路27號303室之一。
法定代表人:鄒忠華。
委托代理人:肖革文,廣東理濟律師事務所,律師。
劉卓漢,廣東理濟律師事務所,律師。
被請求人:珠 海方 正 科 技 高 密 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:珠海市富山工業(yè)區(qū)虎山村口方正PCB產(chǎn)業(yè)園HDI廠房、HDI擴建廠房及QTA廠房。
法定代表人:孫玉凱。
委托代理人:程慕蓉,公司職工。
張艷霞,公司職工。
案 由:ZL.202020925764.2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。
請求人微可為(廈門)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處理被請求人侵犯其專利號ZL.202020925764.2,名稱為“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”的實用新型專利一案,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組,對本案進行了審理。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派出執(zhí)法人員向被請求人送達了答辯通知書、請求人的請求書及有關書證,并對被請求人進行了現(xiàn)場勘驗檢查。被請求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局提交答辯書及有關書證,本局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請求人。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委托珠海市技術調查專家對被訴侵權商品進行專利侵權判定,并對被請求人作了調查筆錄;于2023年11月10日對本案進行了口頭審理,請求人委托代理人肖革文、劉卓漢,被請求人委托代理人程慕蓉、張艷霞到庭參加口頭審理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請求人訴稱:請求人微可為(廈門)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是實用新型專利“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”(專利號為:ZL202020925764.2)的專利權人,且該專利權處于有效保護期內,被請求人未經(jīng)請求人許可,在其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場地,非法侵害上述專利,即為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目的實施專利,使用專利產(chǎn)品,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權利,請求本局查明事實,依法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請求人ZL202020925764.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,即停止使用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權的設備零件。
被請求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局提交了書面答辯。在“書面答辯”中,被請求人對請求人取證的來源不予以認可。
被請求人辯稱:有爭議的產(chǎn)品是我公司使用的設備上的吸盤零部件,我公司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、正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(yè)方式取得產(chǎn)品,并支付合理對價購買的設備,且該零部件亦有專利證書,不構成侵權。
請求人為支持其主張,提交了以下證據(jù):
證據(jù)1:請求人主體資料(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、授權委托書、委托人律師證復印件),證明目的:請求人投訴的主體適格;證據(jù)2: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副本及繳費發(fā)票,證明目的: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處于有效狀態(tài);證據(jù)3:實用新型專利評價報告,證明目的:請求人的實用新型專利經(jīng)過實質審查,未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;證據(jù)4:請求書、侵權的理由與事實說明、深圳方泰設備技術有限公司MC-1200(含收料)使用說明書,證明目的:被請求人使用的產(chǎn)品技術特征落入請求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,構成專利侵權行為。
經(jīng)本局審理查明:專利權人微可為(廈門)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8日申請專利名稱為“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”的實用新型專利,2021年03月21日獲得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授權,專利號為ZL.202020925764.2, 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。
被請求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深圳市方泰設備技術有限公司采購了4臺粘塵機,用于包裝點數(shù)工作。本局執(zhí)法人員現(xiàn)場勘驗調查時,上述粘塵機上安裝有一利用負壓抓取物品的吸盤零件,零件上有“2023-03-02 PCB-252-30-4230-LS1L-L”的字樣,被請求人明確該吸盤零件是其采購的粘塵機上的出廠部件。
請求人明確主張被控侵權的吸盤零件產(chǎn)品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全部權利要求保護范圍。
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如下:
1.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,包括:外殼、排氣消聲器和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,排氣消聲器設置在外殼的左側,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設置在外殼的右側,排氣消聲器的右側與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的左側相連接;其特征在于,所述外殼的下方設有仿生模塊,所述仿生模塊包括:氣流分配器、浮子和觸爪塊,所述氣流分配器設置在外殼的下方,觸爪塊設置在氣流分配器下方,所述氣流分配器陣列設有通氣微孔,所述觸爪塊陣列設有觸爪,觸爪上設有浮子容納腔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下方設有負壓抽氣通道,所述浮子設置在浮子容納腔內,微孔與浮子容納腔上下對應設置。
2.根據(jù)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,其特征在于,所述外殼的內部設有負壓空腔,所述外殼的左側設有尾部密封蓋,所述外殼的右側設有頭部密封蓋,所述外殼的上方設有T形安裝接口,所述外殼的下方設有第一負壓氣流通道,第一負壓氣流通道一側與微孔相連接,另一側與負壓空腔相連接。
3.根據(jù)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,其特征在于,所述頭部密封蓋的上方設有壓縮空氣入口,所述頭部密封蓋的右側設有堵頭;所述尾部密封蓋設有消聲排氣口。
4.根據(jù)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,其特征在于,所述浮子直徑小于所述浮子容納腔直徑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直徑大于負壓抽氣通道的直徑。
5.根據(jù)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,其特征在于,所述觸爪塊采用彈性材料制成。
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技術特征如下:
1’.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其包括外殼、排氣消聲器和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,排氣消聲器設置在外殼的左側,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設置在外殼的右側,排氣消聲器的右側與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的左側相連接;所述外殼的下方設有仿生模塊,所述仿生模塊包括:氣流分配器、浮子和觸爪塊,所述氣流分配器設置在外殼的下方,觸爪塊設置在氣流分配器下方,所述氣流分配器陣列設有通氣微孔,所述觸爪塊陣列設有觸爪,觸爪上設有浮子容納腔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下方設有負壓抽氣通道,所述浮子設置在浮子容納腔內,微孔與浮子容納腔上下對應設置,與權利要求1相同。
2’.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外殼的內部設有負壓空腔,外殼的左側設有尾部密封蓋,所述外殼的右側設有頭部密封蓋,所述外殼的上方設有T形安裝接口,所述外殼的下方設有第一負壓氣流通道,第一負壓氣流通道一側與微孔相連接,另一側與負壓空腔相連接,與權利要求2相同。
3’.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頭部密封蓋的上方設有壓縮空氣入口,所述頭部密封蓋的右側設有堵頭;所述尾部密封蓋設有消聲排氣口,與權利要求3相同。
4’.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技術特征1’中所述浮子直徑小于所述浮子容納腔直徑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直徑大于負壓抽氣通道的直徑,與權利要求4相同。
5’.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的觸爪塊采用彈性材料制成,與權利要求5相同。
經(jīng)技術比對,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-5的全部技術特征,根據(jù)全面覆蓋原則,落入權利要求1-5的保護范圍:
1.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仿生觸手,涉案產(chǎn)品為一種包括直塊狀真空吸盤組件的觸手,屬于一種利用仿生原理的觸手,涉案產(chǎn)品包括外殼、仿生模塊、排氣消音器、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所述排氣消聲器設置在外殼的左側,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在外殼的右側,排氣消音器的右側與負壓產(chǎn)生裝置的左側相連,其外殼的下方設有仿生模塊,所述仿生模塊包括:浮子、浮子容納腔、氣流分配器、微孔、觸爪塊、觸爪,所述氣流分配器設置在外殼的下方,觸爪塊設置在氣流分配器下方,所述氣流分配器陣列設有通氣微孔,所述觸爪塊設有觸爪,觸爪上設有浮子容納腔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下方設有負壓抽氣通道,所述浮子設置在浮子容納腔內,微孔與浮子容納腔上下對應設置。綜上,涉案產(chǎn)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,因此,涉案產(chǎn)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。
2.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是對觸手結構的進一步限定,涉案產(chǎn)品包括負壓空腔、第一負壓氣流通道、尾部密封蓋、頭部密封蓋、T形安裝接口,權利要求2所述的位置關系和部件與涉案產(chǎn)品完全相同,即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全部技術特征,因此,涉案產(chǎn)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。
3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是對觸手結構的進一步限定,涉案產(chǎn)品頭部密封蓋的上方設有壓縮空氣入口,所述頭部密封蓋右側設有堵頭,所述尾部密封蓋設有消聲排氣口,即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全部技術特征,因此,涉案產(chǎn)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。
4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是對觸手結構的進一步限定,所述浮子直徑小于所述浮子容納腔直徑,所述浮子容納腔的直徑大于負壓抽氣通道的直徑,即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的全部技術特征,因此,涉案產(chǎn)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4的保護范圍。
5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是對觸手結構的進一步限定,所述觸爪塊采用彈性材料制成。即被控侵權產(chǎn)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的全部技術特征,因此,涉案產(chǎn)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的保護范圍。
本局認為,本案為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。請求人擁有的專利號為“ZL.202020925764.2”,名稱為“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”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在專利有效期限內,應當依法予以保護。盡管被請求人是通過合法的方式購買生產(chǎn)設備,無主觀故意,并且根據(jù)情理與邏輯,被請求人無能力判斷所購生產(chǎn)設備中的零部件是否侵權,但客觀上,被請求人使用的粘塵機上安裝的吸盤零件完全落入涉案專利產(chǎn)品的專利權權利要求保護范圍,該吸盤零件為粘塵機實現(xiàn)生產(chǎn)功能的重要部件,被請求人存在使用涉案專利產(chǎn)品行為,侵權事實成立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請求人提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使用侵權產(chǎn)品的請求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局應予以支持。
綜上所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第六十五條和《廣東省專利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,作出裁決如下:
一、被請求人使用的粘塵機上安裝的吸盤零件完全落入實用新型專利(專利號:ZL.202020925764.2)“一種節(jié)能仿生觸手”的專利權權利要求保護范圍,構成專利權侵權;
二、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權產(chǎn)品。
如不服本行政裁決,雙方當事人可在本行政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向廣州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起訴。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裁決的執(zhí)行?! ?nbsp;
合議組組長:張遠邦
審 理 員:卓金幸
審 理 員:梁超權
珠海市斗門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(知識產(chǎn)權局)
2023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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